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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的必备文件,不得以任何其他法律文件代替。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被称为“公司的宪法”。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章程具有真实性,其记载事项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合。
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其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
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其是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由于许多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公司设立阶段,有的股东通过网上搜索“粘贴”或者格式文本“填空”的方式,直接套制出一份公司章程,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通过工商登记,殊不知已为公司未来的运营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本文拟通过介绍公司章程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条款分类以及重要作用,以期引起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高度重视。
一、公司章程常见的问题
(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011年10月28日,昆明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将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变更为“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本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允许对外转让,对外转让行为无效,但经本公司持有股权100%比例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即不对本公司股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司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制作章程修正案并将公司章程修订稿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经法院判决昆明某公司2011年10月28日《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以上内容无效。
上述案例中,公司章程作出了绝对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导致了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第七十二条【注:现为《公司法》(2018年修)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有权对外转让股权,公司章程虽然可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一些限制,但是不得绝对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果绝对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未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1998年吴某创建雷士照明,因发展需要,先后引入软银赛富和高盛资本,并于2010年在香港上市。雷士照明引入资本助推上市,本来是合作双赢,但是因为经营理念上的分歧,资本股东和原始股东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原始股东吴某想增加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采取挪用资金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最后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有的公司章程直接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章程内容,造成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遇到实际问题无法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如上述案例中吴某在资本入局的时候没有限制好资本股东的权利,导致控制权丧失。如果吴某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能够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现状,考虑到后期发展壮大等问题,进而设计出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或者赋予吴某一票否决权等股权架构方式,吴某就不会丧失公司的控制权,招致牢狱之灾。
二、公司章程条款的分类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法》要求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的法定记载事项。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不能排除的条款,否则将可能无法通过工商登记。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可以选择是否做出不同的规定,并且这种意思自治优先于《公司法》相关规定适用。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公司章程中对于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可以另行规定,也可以规定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可以任意规定。
(三)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未作禁止的范围内,股东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众所周知的“万宝之争”,姚振华在决定收购万科之前,曾详细研究过万科的公司章程,最终分析认为万科的公司章程中,创始人王石没有一票否决权,也没有毒丸计划等一系列规定,才敢大举举牌买入万科的股票。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原则的最高体现,股东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对公司章程进行周全、严谨的设计,充分运用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原则,力求使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最终成为维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良好运营的保障。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可以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中一些事项的规定往往是比较普遍和概括的,公司的运行如果仅依靠《公司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上述特别决议事项外,完全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有些股东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也应当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更高比例,则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有效地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满足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等需求。
(二)公司章程对认定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具有认定股东资格的作用,对认定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司章程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公司章程没有作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规定,导致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其中最为典型的即为分红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因此,股东会不作出具体分配方案的分红决议,中小股东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保障自身的分红权,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分红的频率、时间、比例等,将能有效保证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治理结构、制度设计、股东权利等都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而股东除了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大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种权利和义务,比如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设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勤勉义务设置等。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自身特点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有效地履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结语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公司章程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证明,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业务发展的基石。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意思自治的机制,是保证股东权益的屏障。如果公司章程设计合理,创业也就成功了一半,股东都应高度重视,让公司章程为创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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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春帅,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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