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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设计丨降低婚姻给公司造成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5-21 12:32:26| 浏览次数:


有限公司章程设计丨降低婚姻给公司造成的风险

 

引言

目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均采取认缴资本制,在这种背景下,全民创业时代已来临,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也不再是简单地分割现金、房产、存款等财产,很多时候还会涉及到夫妻投资的公司股权分割。而夫妻分割公司股权,又往往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的离婚诉讼,最后还形成了婚姻著名的“土豆条款”,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于上市。那么,如何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来降低因股东的婚变可能给公司造成的运营以及上市风险呢?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多人认为,结婚之前配偶已经取得的股权,通过结婚即可自然归属于夫妻共同股权,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股权应当为其个人所有,并不能通过结婚这种方式自然变更为夫妻共同股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民事裁定书。

 

二、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国《民法典》非常明确的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考虑夫妻一方过错的因素,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婚姻法上的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等。此外,《民法典》第1091条还规定,因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方式

(一)只有夫妻一方是所出资公司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该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此时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同样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民事裁定书。

(二)夫妻双方都是所出资公司的股东

如一方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该方可以转让其股权以获取转让对价,就转让后的对价财产参与分割。如夫妻双方都愿意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的,根据《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夫妻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夫妻双方可以就股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对股权进行重新确认,并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不同股权的登记份额并非当然视为婚内对股权的分割,未提供婚内财产分割证明等证据情况下,不同股权份额不能视为各自所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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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离婚对公司的影响

(一)导致公司决策可能出现僵局

如股东之一或股东之间夫妻关系解除势将对正常经营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从而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一击。在婚姻危机中,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不得不付出相当的时间、精力、财力来应付婚姻家庭的变故和震荡。随之而来的情感纠葛、金钱争夺等压力将对公司及股东产生极大影响。

如公司系夫妻两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夫妻店”,婚姻危及对公司的影响将更为严重,在正常情况凡事好商量,相关事宜能够最快有效的得出决策,而一旦出现家庭关系上的变故,之间毫无感情时则容易出现“凡事没得商量”的尴尬境地,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很难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很可能会以股东名义来发泄私愤,最终导致公司陷入僵局,造成公司决策机制失灵,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策略及相关计划的贯彻执行。毋庸置疑,与离婚时付出的金钱相比,分割股权对企业的影响更大。

(二)可能导致公司财产被查封

土豆网的CEO王微与前妻杨蕾因婚变,离婚后因财产纠纷而申请的财产保全,导致股权被冻结,进而导致土豆网在美国上市被驳回,被优酷抢了先机。土豆网如果不是出现王微婚变,那么就有可能先于优酷上市,就可能不会被收购的后果。因此,投资人投资时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作为考察的因素之一。

 

五、公司章程设计的建议

(一)公司可要求股东提供有关于股权的夫妻财产协议,将之存档,并同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同的约定,即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属于登记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该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收益为其自己所有,其配偶放弃所有权益包括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并由其配偶出具声明。

(二)对于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当夫妻离婚时,股权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的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并且如该公司章程属于修正版本,需要夫妻均签字认可。

(三)股东的配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因离婚导致股东股权分割的,被分割部分股权须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同意的第三人,配偶取得转让价款;若其他股东无人购买或无合适的第三人,被分割股权由公司回购,配偶取得回购价款。

 

六、条款示例

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属于登记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该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收益为其自己所有,其配偶放弃所有权益包括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七、结语

夫妻离婚分割公司的股权涉及公司的经营,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切身利益和公司市场的发展。因此,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权,不仅仅是夫妻二人的事情,更是其他股东、公司关心的事情,尤其对于一些大型企业,股东离婚分割股权,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应当充分布局股权,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相关内容,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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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富贵,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黄春帅,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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