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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亿人亿车2021融资成功)
引言
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多少,代表着股东所能行使权利的大小,由此而衍生出绝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一票否决权等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三分之二以上”的持股比例即为绝对控制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绝对控制权共有七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公司合并、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这七项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有限公司具有鲜明的人合性、自治性特征,股东能否通过公司章程提高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比例?
一、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3条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会决议根据决议事项以及通过比例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在决议公司的普通事项时,获得简单多数(过半数)表决权即可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决议公司特别事项时,获得绝对多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虽然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但是当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司章程提高“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如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二、“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效力
股东为了有效控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一些特殊事项,或者所有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样的规定有法律效力吗?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无效。一些法院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保证股东会能够作出决议、形成公司意思的基本制度,虽然允许公司章程以“成员多数决”的方式作出另行规定,但是公司章程所作的另行规定不应违反“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基本原则,否则,公司将无法形成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公司章程中的这种阻碍公司正常运作和管理的条款应该加以修改和完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属于无效条款。案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再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效。一些法院则认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属于意思自治条款,《公司法》第43条之规定并未否定公司章程设定更高比例的表决权,因此,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具有法律效力。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031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有效,但是“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规定表决通过比例过高,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如约定必须全部股东一致通过或约定过高比例,相当于变相赋予了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很可能产生公司僵局的情形。例如,中小股东占有的股权仅有26%,在三分之二表决权下不享有重大事项表决否决权,如公司章程将重大决议事项约定为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就可能成为小股东在特定场合下要挟大股东的重要筹码。
三、公司章程设计建议
提高股东会通过决议的比例或者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变相给予了每一位股东重大事项一票否决的权利,极容易致使股东会决策失灵。如要求公司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僵局在所难免,情况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公司解散。因此,我们不建议将所有《公司法》规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均提高通过的比例,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在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方面适当提高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比例。
四、条款示例
第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二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第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五、结语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比例,但是三分之二是最低限度,不得低于三分之二。股东应结合公司股权比例充分考虑该如何设计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比例,设置过高,控股股东可能会丧失绝对控制权,也可能会使公司产生僵局。公司章程的设计是公司内部及投资人等各种力量的较量和平衡,这是权力(资本)的游戏,也是智力的游戏。
(CEO带领团队小伙伴共分享同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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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春帅,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指导:方富贵,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连锁经营股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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