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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设计丨董事的勤勉义务
发布时间:2021-09-28 10:48:22| 浏览次数:


有限公司章程设计丨董事的勤勉义务


引言

董事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关系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的勤勉义务,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负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和勤勉并且使之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其中并未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任何规定,直至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才增加董事勤勉义务相关条款,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在第147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是未对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进行列举,也没有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那么,公司章程应如何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规制?
 
一、法定勤勉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之规定,当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公司法》虽然在第148条详细规定了董事的七条忠实义务,并设置了忠实义务的兜底条款,但是并未对勤勉义务作出任何规定,如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有哪些勤勉义务,将很难划分董事负有勤勉义务的界限。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之规定,当股东会要求董事列席会议,董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此外,董事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提供情况及提供其需要的材料,并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综上,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应当负有勤勉义务,但是勤勉义务的范围较为模糊,关键问题在于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董事在具体事务处理中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这使得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和争议。
 
二、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损害了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董事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之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赋予董事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而保证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一款之规定,当董事未尽到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该董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章程约定勤勉义务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对应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概念渊源自侵权法,当客观损害发生时,其着眼点往往在行为的主观认识上;二是将“监督义务”认为应当包含在勤勉义务之中,让董监高为公司产生的系统性错误负责。
无论哪种认定标准,因为没有司法上的统一意见,在实践中一般会产生分歧,目前董事高管被诉违反勤勉义务的案件屡见不鲜,但至今法院认定承担责任的却为数不多。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以督促董事谨慎、尽责履行公司职务,在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勤勉义务的情形下,将会为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提供依据,从而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
深圳某公司、胡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1日,深圳某公司成立,股东为某科技公司。深圳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即某科技公司应当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但其在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仍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
2006年3月16日之后,胡某等六名董事均担任过深圳某公司和某科技公司的董事,但从未向某科技公司催缴出资。
2011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某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在5000020美元范围内对深圳某公司债权人苏州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经强制执行,某科技公司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因某科技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3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后深圳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代表深圳某公司提起诉讼,以胡某等六名董事未尽勤勉义务为由,要求六名董事在股东某科技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4912376.06美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判宗旨
胡某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某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某科技公司的董事,对股东某科技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某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胡某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
(三)案例解析
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董事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董事消极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董事会未作出追缴股东欠缴出资的决定,与股东欠缴出资并无必然联系,股东是否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并不取决于董事会的决定。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极未履行追缴股东应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并不是股东欠缴出资的原因。深圳某公司未收到全部出资,系因深圳某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并非胡某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某公司董事消极不履行勤勉义务或者积极阻止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因此,驳回了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董事仅怠于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该不作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董事对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其消极未向股东催缴出资与公司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深圳某公司请求胡某等六名董事对股东欠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东某科技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深圳某公司的利益,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某科技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深圳某公司遭受的损失,某科技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某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深圳某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胡某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判决胡某等六名董事连带赔偿深圳某公司4912376.06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规定为“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是否可理解为董事对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没有忠实勤勉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退一步讲,如果深圳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董事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那么本案就不会如此一波三折。
 
五、公司章程设计的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详细规定,划定勤勉义务的界限,以便公司及股东充分监督董事的行为,当董事未尽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时,可以对其进行追责。同时,对董事积极正确履行其职责具有促进作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
因此,虽然《公司法》未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进行列举,但是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参照上市公司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细化自己的公司章程,避免董事勤勉义务过于抽象而无法具体操作。
 
六、条款示例
第X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认真、负责地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变更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决议。
(七)股东会要求董事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的,董事应当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
(八)遵守岗位职责,及时报告公司可能获取的重大商业机会。
(九)遵守岗位职责,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失。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结语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的管理,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公司的实际特点与需要,对董事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规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督促董事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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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春帅,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导:方富贵,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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